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深化宁静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若 干 规 定 》 《 电 动 自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GB17761-2018)》和《厦门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思明校区(含海韵园、海韵学生公寓、曾呈奎园区,下同)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叁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叁)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电助
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W。
不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均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自 2024 年 4 月 15 日起,禁止未办理校园通行证、
校园通行证期满或者已被处置注销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思明校区行驶和停放。
第二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五条 校园通行证是学校为在思明校区校园内使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的校园内车辆身份标识,一证一车、
车证绑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先在厦门市公安部门完成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并在校内所属单位完成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
第七条 校园通行证分为应急保障类校园通行证和临时校园通行证两类。
第八条 应急保障类校园通行证(G 类)面向保卫、后勤等部门用于应急保障的电动自行车,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实际需求由学校保卫部门核定。申请单位应当对所申请的应急保障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临时校园通行证的分类。
(一)临时校园通行证分为 S 类、F 类、L 类共 3 类。S 类面向学生;F 类面向教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L 类面向校园生活保障类电动自行车所属责任单位,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学校根据 S 类临时校园通行证申请人的入学年份和学制,办理粉色、蓝色、绿色 3 类不同底色 S 类临时校园通行证,对应使用限期分别至 2024 年 7 月 1 日、2025 年 7 月 1 日、2026年 7 月 1 日。F 类临时校园通行证底色为棕色,有效限期至 2026年 7 月 1 日。L 类临时校园通行证底色为紫色,使用期限一年(一年一申请)。
第十条 临时校园通行证申办人需年满 16 周岁,并属于以下
至少一种身份:
(一)思明校区在读的全日制学生(不含 2023 年及以后入
学学生);
(二)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博士后)及其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
(叁)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有效合同期内的合同制员工
及其直系亲属。
其中,第(一)类申办人员以个人为单位,每人限办一证;
第(二)至(叁)类申办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每家庭限办一证。
第十一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
车不予办理临时校园通行证。
第十二条 校内商店、校外驻校等单位不予办理临时校园通行证。
第十叁条 因送菜、煤气、牛奶、快递等生活需要而使用的校内外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临时校园通行证时,须提供厦门市有效号牌、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所在单位情况说明,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需求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前,申请人应当拆除电动自行车的报警器。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或者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禁止伪造、盗取或者变造校园通行证;严禁售卖、出租或者出借校园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盗取或者变造的校园通行证。
第十六条 首次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如需要更换或补办的,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校园通行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校园通行证清晰、完整。如校园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遮挡校园通行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从事营利性客运行为或者外卖餐饮运送业务。一经发现,立即注销校园通行证,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执法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若车主毕业、离职等关系不在学校的,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再使用的,校园通行证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统一回收转交至保卫处。
第二十条 2023 年 10 月 9 日后(不含 2023 年 10 月 9 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临时校园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自 2024 年 3 月 31 日起,思明校区原则上不再办理 S 类、F 类临时校园通行证。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思明校区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者必须年满 16 周岁;
(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叁)通过校门或者有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五)在校园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在校园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
(六)行驶时应当按规定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七)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最多允许搭载一名不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叁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叁)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S 型线路行驶;
(五)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六)佩戴耳机行驶;
(七)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
(八)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
(九)醉酒驾驶;
(十)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行驶:
(一)承担外卖运送服务的;
(二)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
(叁)装载易燃、易爆或者有毒物品等的;
(四)未办理校园通行证的或者校园通行证期满的;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具有学校禁止入校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禁止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或者校园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制止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违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在部分时段、部分校园区域限制部分电动自行车行驶。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管路段和机动车道等禁停区域。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依规处置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在部分时段、部分校园区域限制部分电动自行车停放。
第二十九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或者充电。
第叁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按照程序处理废弃无主电动自行车。
第五章 违规违法处理
第叁十一条 故意损坏、涂画或者遮挡本人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视为自行注销校园通行证的行为。故意损坏、涂画、遮挡他人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注销行为人校园通行证、依校规校纪追究行为人相应责任等措施。
第叁十二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注销校园通行证、依校规校纪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叁十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注销校园通行证、依校规校纪追究当事人责任等措施。
第叁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学校视违规次数(累计)采取如下措施:
(一)第一次、第二次违规的,将对车主本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
(二)累计第叁次违规的,将对车主本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做好提醒与教育工作;
(叁)累计第四次违规的,将通知车主本人并记录在案,注销校园通行证,同时通报所在单位。
第叁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学校视情节采取注销校园通行证、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至海韵学生公寓公教广场或者责令带离校园等措施。
第叁十六条 被处置注销校园通行证的,车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证注销手续,并自觉将电动自行车带离校园;逾期未办理的,将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回收校园通行证转至保卫处。
第叁十七条 日常巡查发现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期满或者已被处置注销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将集中存放至海韵学生公寓公教广场,由车主携带身份证件领取(未办理校园通行证的,还需携带车辆凭证)。车主领取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觉带离校园,禁止再次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叁十八条 用于应急保障且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车辆,申请办理应急保障类校园通行证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叁十九条 学校禁止叁轮车(包括人力叁轮车、叁轮摩托车、电动叁轮车)在校园内使用。出现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叁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禁止平衡车、滑板车和加装电动装置的自行车在校园内使用。出现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叁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9 日印发